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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政策

规范农药出口管理新举措 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新规征求意见

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关键投入品,其质量安全与贸易规范不仅关乎农业产业发展,更涉及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。为进一步筑牢农药出口管理防线,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,2025年11月3日,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》等法规要求,正式发布《关于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函》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将迈入更具系统性、规范性的新阶段,为农药出口贸易的合规化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。

此次征求意见的新规,以“精准界定、分类施策、全程管控”为核心思路,构建了覆盖登记申请、资料提交、变更延续、监督管理等全流程的管理框架。在登记申请资格界定方面,新规明确农药生产企业需持有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,并根据有效成分境内登记情况划分了四类可申请情形,实现了差异化管理。对于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情况,企业可灵活选择原药(母药)与制剂同时申请或分步申请,兼顾了企业研发与出口的实际需求;对于已取得境内登记的有效成分,不仅允许申请不同含量的原药或母药登记,其单制剂及混配制剂登记更突破了原有农药含量、配比等限制,为企业适配境外市场需求提供了更大空间。值得注意的是,针对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有效成分,新规要求申请人需取得首家登记证持有人同意,既保障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,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。

资料提交环节的规范化设计,是确保出口农药质量安全的重要抓手。新规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农药登记申请表、产品登记资料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、不在境内销售使用承诺书及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等五大类材料,形成了完整的资质审核与质量管控链条。其中,产品登记资料根据有效成分境内登记情况实行差异化要求,未取得境内登记的原药需提供全面的理化性质、全组分分析等资料,已取得境内登记的产品则重点核查质量标准与检测报告,既保证了监管的精准性,又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。尤其在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方面,新规区分了境外按农药管理和非农药管理两种情形,分别要求提供登记证明文件或进口同意文件,同时对供货商资质证明做出明确规定,有效规避了国际贸易中的合规风险。

在登记变更与延续管理上,新规既延续了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》的核心规范,又针对境外使用特性增设了特殊要求。登记变更时若增加出口目的地,需补充相应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,确保新增市场的合规适配;延续登记则强化了与境内登记的衔接,明确已有相似制剂境内登记的,其境外登记不再批准延续,有效避免了资源浪费与市场混乱。这种“境内外协同”的管理逻辑,既坚守了农药管理的安全底线,又兼顾了出口贸易的灵活性。

新规中的其他管理要求,进一步筑牢了农药出口的监管防线。六个月的技术审查时限为审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节点,提升了行政效率;“EX+年份+四位数序列号”的专属登记证编号规则,使境外使用农药可实现全程可追溯;而“仅限指定国家(地区)出口”“禁止委托加工”“境内经营使用按假农药处理”等规定,从流通环节封堵了监管漏洞,确保了“境外使用”的刚性约束。这些细致入微的规定,构建了“事前审核、事中监管、事后追溯”的全链条监管体系,为农药出口的合规化提供了坚实保障。

此次新规的出台,是我国农药出口管理体系的一次重要完善,对行业发展具有多重深远意义。从企业层面看,明确的登记流程与标准为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提供了清晰指引,有助于降低合规风险,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;从监管层面看,差异化的管理模式与全流程的资料审核,实现了监管资源的精准配置,提升了农药出口监管效能;从行业层面看,通过规范市场秩序、保障质量安全,有助于我国农药产业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,推动从“规模扩张”向“质量提升”的转型。

目前,该规定正处于意见征求阶段,公众及相关单位可于2025年11月21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反馈意见。相信随着意见征集的深入推进与规定的最终落地,我国农药出口管理将更加规范、高效,为农业国际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。

标签: 农药登记新规 农药出口管理 合规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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