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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药登记避坑指南:这些情形需提前规避

农药登记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关键环节,然而“登记周期长、投入成本高”却是众多农药企业面临的共同挑战。一旦登记申请未获批准,企业前期投入的研发、试验等各类成本将付诸东流,宝贵的时间成本更难以挽回。因此,企业在登记前期开展充分调研,精准把握产品安全性、有效性及相关登记政策要求,显得尤为重要。本文结合行业监管实践,梳理了部分部所不再批准的农药产品登记情形,为企业登记规划提供参考,助力企业规避登记风险。

一、原则上不批准混配制剂登记的八大情形

混配制剂因可能实现扩大防治谱、提升防效、延缓抗性等优势,成为不少企业的研发方向,但并非所有混配方案都能通过登记审核。以下八大情形原则上不批准混配制剂登记(含扩大使用范围登记):

1. 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:若混配的有效成分在目标防治对象上呈现拮抗作用,即组合使用后的防治效果反而低于单一成分使用效果,此类混配制剂缺乏登记必要性,原则上不予批准。

2. 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:对于农林领域使用的杀虫剂混配制剂,若试验证明其混配后未实现增效作用,仅达到单剂效果或效果无显著提升,将不被批准登记。

3. 相同作用机理有效成分混配(特殊情况除外):相同作用机理的有效成分混配易加速害虫抗性产生,通常不予批准。但经权威试验或有充分资料证明,该混配方案交互抗性风险低,且具有明确的混配必要性和合理性的,可例外考虑。

4. 特定类型跨品类混配及单纯扩大谱混配(种子处理剂除外):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、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之间混配或杀菌剂之间混配,除种子处理剂外,原则上不批准登记。此类混配若缺乏明确的协同增效等核心优势,仅为拓宽防治范围,不符合登记要求。

5.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其他类型农药混配: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、杀菌剂、除草剂的混配制剂,因作用机理差异大,且易引发药害风险或效果不可控等问题,不予批准登记。

6. 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: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的作用机制、代谢途径等存在显著差异,混配后可能出现稳定性差、效果波动大等问题,原则上不批准登记。

7. 特定除草剂混配(2022年10月26日前备案除外):草甘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,除在2022年10月26日前已完成备案的产品外,不再批准登记。

8. 咯菌腈混剂特定登记场景:咯菌腈混剂仅申请在棉花猝倒病上的登记,原则上不予批准。

二、其他制剂产品登记的关键注意事项

除混配制剂外,单一制剂及特定类型农药产品在登记过程中,也有部分易被忽视的关键要点,企业需重点关注,避免因细节问题导致登记失败:

1. 三环唑的登记限制:三环唑对水稻纹枯病菌、稻曲病菌的活性较低,实际防治效果较差,目前已不再批准三环唑用于水稻纹枯病和稻曲病的登记,企业需避免针对该类防治对象提交登记申请。

2. 吡虫啉的防治对象适配性:吡虫啉对鳞翅目害虫的活性较低,防治效果欠佳,企业在规划吡虫啉产品登记时,需充分评估其防治对象的适配性,避免选择鳞翅目害虫作为主要防治对象。

3. 代森锰锌的特殊使用场景谨慎性:代森锰锌作为常用杀菌剂,其用于防治柑橘锈壁虱的作用机理尚未明确,效果和安全性缺乏充分科学依据,企业针对该使用场景登记时需格外慎重,提前开展充分试验验证。

4. 卫生用农药的剂型与使用方式匹配性:卫生用农药的剂型与使用方式存在严格对应要求,需严格遵守:剂型为可溶液剂和水乳剂的产品,一般不得采用滞留喷洒的使用方式;剂型为可湿性粉剂和微囊悬浮剂的产品,禁止用于室内空间喷雾。

5. 高效氯氟氰菊酯的使用场景限制:中等毒级别的高效氯氟氰菊酯制剂,禁止用于室内环境,企业在规划其使用范围时需严格规避室内场景。

6. 吡丙醚的防治对象限制:不再批准吡丙醚用于防治蝇(蚊)成虫,企业需调整该产品的防治对象规划,避免针对此场景提交登记申请。

三、企业登记前期的核心应对策略

面对严格的农药登记审核要求,企业需将风险规避前置,在登记前期做好三方面核心工作:一是强化产品核心性能调研,全面掌握有效成分的作用机理、作用特性及与其他成分的配伍性,通过前期试验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,避免盲目研发;二是精准对接登记政策要求,密切关注行业监管动态,梳理各类产品的登记限制情形,确保研发方向符合审核标准;三是聚焦防治效果精准定位,针对目标防治对象开展充分的田间试验,明确产品的防治效果优势,为登记申请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。

农药登记的严谨性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前提,企业唯有秉持科学研发理念,提前规避登记风险,才能提高登记成功率,降低投入成本,实现高质量发展。

标签: 中国 农药登记 避坑指南 关键注意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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